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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义、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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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民申2782号
  • 案件名称

    张良义、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良义;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7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良义,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良义因与被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921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良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魏恒婕 审判员李良勇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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