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军堂、王希忠等王佳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恢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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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恢160号案件名称
吕军堂、王希忠等王佳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吕军堂;王希忠;王佳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吕军堂,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希忠,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佳伟,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吕军堂与被执行人王希忠、王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军堂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王希忠、王佳伟支付案件款203920元,已偿还100000元,未支付10392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希忠名下的房产一处,但暂不宜评估拍卖。被执行王佳伟、王希忠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希忠、王佳伟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吕军堂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希忠、王佳伟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纪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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