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信阳市茶叶协会、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塘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知民初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知民初77号
  • 案件名称

    信阳市茶叶协会、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塘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信阳市茶叶协会;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塘下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77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0726219。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塘下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社前村塘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8J5FJ8E。经营者:王宗华。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塘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77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0726219。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塘下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社前村塘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8J5FJ8E。经营者:王宗华。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塘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