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玉炳、罗燚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恢321号

由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1/9/23 0:00:00在湖南省溆浦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第1项生效的伍玉炳;罗燚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恢321号
  • 案件名称

    伍玉炳、罗燚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伍玉炳;罗燚潇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恢321号伍玉炳、罗燚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玉炳与被执行人罗燚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湘1224民初27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燚潇赔偿损失384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3元及执行费477元,共计393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5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余下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