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恢321号伍玉炳、罗燚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玉炳与被执行人罗燚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湘1224民初27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燚潇赔偿损失384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3元及执行费477元,共计393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5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余下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