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永昌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3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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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818号案件名称
代永昌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代永昌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3执818号被执行人:代永昌,男,1981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代永昌罚金刑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代永昌缴纳罚金2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05月18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代永昌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二、2021年05月1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代永昌无工商、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保险现金价值、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二、2021年0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全部履行义务。三、2021年06月03日,本院向修文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信息。四、2021年06月1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09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黔0123执8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代永昌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薛顺利审 判 员 巫 洋审 判 员 胡丽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孔 璞书 记 员 周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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