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佳鹏、邱德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5民初92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9260号案件名称
莫佳鹏、邱德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莫佳鹏;邱德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5民初9260号原告:莫佳鹏,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德仁,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原告莫佳鹏与被告邱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佳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德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佳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7,000元,偿还利息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被告称因搞工程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岳母干儿子张虎强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47,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一分,并承诺2019年4月17日还清。2019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断。被告邱德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邱德仁因资金需要,于2018年5月13日向原告莫佳鹏借款47,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因原告当时并无充裕资金出借,原告遂于2018年5月1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5,000元,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5,000元,于2018年5月15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于2018年6月5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于2018年6月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0元,合计47,000元。被告借款后,仅于2019年8月26日向原告返还5,000元。另查明,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有担保人“张虎强”的签名。因原告无法核实张虎强的个人信息,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向张虎强主张权利。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均无果。以上事实有《借条》、声明、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被告出具《借条》及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47,000元。被告在借款后向原告返还了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结合原告在2019年10月31日23时20分发给被告的微信内容中,原告陈述的“…我四万七,前面还了五千,还剩四万二千元,几万块钱怎么就还不了”,被告偿还的5,000元应认定为借款本金,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2,000元。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邱德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德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莫佳鹏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二、驳回原告莫佳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邱德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洪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妙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