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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博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1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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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1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北京中博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北京中博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博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羊坊店路18号2幢9层90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66DH8B。法定代表人候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勇,男,系河南扬善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住所地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38633Q。法定代表人刘际布,男,系该矿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2区1栋1单元10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25929K。法定代表人白财富,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博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初55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107342.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博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至今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及2021年9月13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采取划拨措施得款7120元,用以缴纳执行费,其余无财产信息。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除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外无其他任何信息。5、被执行人所有的采矿权及矿上陈旧性机械设备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6、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对其法定代表人白财富、刘际布发出限制高消费令。7、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在织金县能源局有奖补资金款260万元,本院已作出(2021)黔0524执1169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款进行扣留,因该款还未到达织金县能源局,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博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5107342.50元及利息未实现。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博云创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博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刘献民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兴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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