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通兴建材商店、邰清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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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90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宁市通兴建材商店、邰清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东宁市通兴建材商店;邰清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宁市通兴建材商店,经营场所,东宁市。经营者:公丕东,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邰清波,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通兴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邰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宁市通兴建材商店要求被执行人邰清波偿还货款25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东宁市通兴建材商店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邰清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邰清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的财产情况查询,并对保险公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邰清波所有的位于东宁市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及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东宁市通兴建材商店认可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邰清波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邰清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尚有货款255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滕洪喜书 记 员 迟鹏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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