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富强、王永刚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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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606号案件名称
樊富强、王永刚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樊富强;王永刚;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606号移送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樊富强,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现于甘谷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现于甘谷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樊富强、王永刚犯非法采矿罪涉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2021年3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樊富强、王永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2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二被执行人范富强、王永刚共同赔偿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长河村陶家湾村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以及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遭到损害的恢复费用172480.58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3月5日、8月23日、8月26日、9月17日经四次网络查控,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樊富强9个银行账户及1个网络资金账户内的存款56289元,划拨其中56262元由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政府领取用于恢复因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以及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遭到的损害,剩余27元因数额较小未划拨。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刚5个银行账户及1个网络资金账户内的存款68元,因数额较小未划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王永刚名下的江淮牌(甘Exxxxx)、江淮牌(甘Exxxxx)汽车两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021年9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富强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兴源开发公司安民家园小区xx幢x单元xx层xxxx室房产一套,因该房产价值与执行标的相差巨大,暂不宜处置。2021年7月19日经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26日将二被执行人王永刚、樊富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王永刚、范富强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二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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