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凯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3执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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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执2080号案件名称
安徽舒凯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安徽舒凯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钟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3执2080号申请人:安徽舒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王家伶,总经理。被执行人:钟勇,男,1968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钟勇买卖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民终2944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钟勇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朱艺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廖 源书 记 员 胡孝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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