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梓纯等与蒲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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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121号案件名称
贾梓纯等与蒲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贾梓纯;贾永凤;贾永如;蒲申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1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永如,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永凤,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梓纯,女,199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礼(系贾永如之子),男,1989年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申,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爽,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永如、贾永凤、贾梓纯因与被上诉人蒲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超过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未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延长审限的情形下,而未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理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另,蒲申已经以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另案起诉了贾永如、贾永凤,本案可待另案对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处理后再行审理本案纠纷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永如、贾永凤、贾梓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军华审 判 员 白 松审 判 员 刘慧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增彬书 记 员 张晓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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