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富明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68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6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富明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富明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明春,男,1961年1月4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向阳居委会1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6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波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