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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李建伟等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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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116号
  • 案件名称

    李敏、李建伟等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敏;李建伟;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16号申请人:李敏,女,1964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李建伟,男,1965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阿尔祖古丽穆萨,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买买提衣明阿皮孜,男,1978年01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李敏、李建伟与被申请人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801财保21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李敏、李建伟提供了被申请人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名下价值175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名下价值17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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