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李建伟等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116号案件名称
李敏、李建伟等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敏;李建伟;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16号申请人:李敏,女,1964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李建伟,男,1965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阿尔祖古丽穆萨,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买买提衣明阿皮孜,男,1978年01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李敏、李建伟与被申请人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801财保21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李敏、李建伟提供了被申请人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名下价值175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阿尔祖古丽穆萨、买买提衣明阿皮孜名下价值17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398号 下一篇 马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81刑初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