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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鲜配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刘明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特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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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特30号
  • 案件名称

    江苏天鲜配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刘明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天鲜配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刘明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特30号申请人:江苏天鲜配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副食品区7-A栋5、6、7、8号。法定代表人:宋厚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锦,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乐军,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天鲜配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鲜配农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鲜配农业公司称,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管辖权,涉案纠纷属于劳务纠纷。2、本案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被申请人刘明不存在加班行为,被申请人人系从事配送业务,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几个小时,剩下的都是自由时间。4、双方解除劳务合同的原因是被申请人经常虚报采购价格及采购单,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合同。请求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30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刘明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不能以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名称决定,而是应当由双方之间关系的性质决定。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9日,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305号仲裁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天鲜配农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明加班工资3000元。对刘明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天鲜配农业公司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进而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其不应支付加班费以及与刘明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综上,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苏天鲜配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鲜配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姣审 判 员 宋建霞审 判 员 黄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静静书 记 员 朱 丽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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