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金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6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656号案件名称
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金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金来;李霞;高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6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丽晶大厦**。法定代表人:林槿洪(LIMKUNHONG),董事长。被执行人:孙金来,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高腾,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金来、李霞、高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7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尹 航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颖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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