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王凤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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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628号案件名称
李博、王凤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博;王凤艳;刘玲;麻辛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628号原告:李博,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满族,住双桥区。原告:王凤艳,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满族,住双滦区。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玲,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双桥区。被告:麻辛冉,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双桥区。李博、王凤艳与刘玲、麻辛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博、王凤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王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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