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文菲、袁洪江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3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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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恢364号之一案件名称
齐文菲、袁洪江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齐文菲;袁洪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恢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文菲,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袁洪江,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收入。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庆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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