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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夏家具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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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668号
  • 案件名称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夏家具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夏家具有限公司;大连夏美家具有限公司;夏吉凯;尚丽景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42956法定代表人:肖林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楠,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大鹏,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华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兴产业经济区临港产业园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02132219U法定代表人:夏吉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夏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疏港路997-6号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26001985H法定代表人:尚丽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吉凯,男性,1955年07月0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尚丽景,女性,1956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夏家具有限公司、夏吉凯、尚丽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辽0283民初5467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9019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667元,担保费603000元,执行费600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于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华夏家具有限公司明星啊的机械设备共计48台(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尚丽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夏吉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大连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靖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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