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吕之廷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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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432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吕之廷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吕之廷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43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6号报业大厦7楼。负责人:刘继青,经理。被告:吕之廷,男,194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海兴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沧州中心支公司)与吕之廷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蔡丽彬书 记 员 孙小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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