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仲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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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483号案件名称
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仲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仲伟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483号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9KN39Q,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99号4号楼22层1单元12201室。 法定负责人:马富江,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系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伟刚,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与被告仲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米佳怡书记员 郑小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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