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存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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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56号案件名称
王存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存良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256号被执行人王存良:本院执行王存良罚金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陕043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3000元。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我院执行局,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元,案款已交纳罚金专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存良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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