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明、浙江心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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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4803号案件名称
王光明、浙江心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光明;浙江心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全心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803号 原告:王光明,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浙江心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甑山路53-2号(东阳市赛歌服饰有限公司内2楼)。 法定代表人:曹全心。 被告:曹全心,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诉被告浙江心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全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楼伊丽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周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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