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龙、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锋源售楼中心等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002执3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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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3542号案件名称
李俊龙、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锋源售楼中心等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俊龙;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锋源售楼中心;王金龙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354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龙。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锋源售楼中心。被执行人王金龙。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21)鲁1002民特71号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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