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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亮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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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425号
  • 案件名称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亮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亮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425号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98号时代先锋二期1105房。法定代表人:钱卫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双,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谢亮,男,1989年5月29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亮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42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谢亮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谢亮以其并非实际业主为由,对(2021)湘0182民督425号支付令提出异议,该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42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卞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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