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昌、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等衢州市确尔福服饰有限公司、徐文魁、童志英、陈国昌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2执异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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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2执异131号案件名称
陈国昌、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等衢州市确尔福服饰有限公司、徐文魁、童志英、陈国昌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陈国昌;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衢州市确尔福服饰有限公司;徐文魁;童志英;陈国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异13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国昌,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208153410,住衢州市柯城区斗潭19幢中单元4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中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建存,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110230319,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安定西路298号。 被申请人:叶松竹,女,194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4012108127,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渡船头村。 被执行人:徐文魁,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901158110,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潮乡渡船头村。 被执行人:童志英,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302273646,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1号。 被执行人: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X09760778K,住所地:衢州市双港开发区。 主要负责人:叶松竹。 被执行人:衢州市确尔福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75744566A,住所地:衢州市双港开发区出口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魁。 在本院执行陈国昌与徐文魁、童志英、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衢州市确尔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国昌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徐建存、叶松竹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国昌与徐文魁、童志英、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衢州市确尔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浙0802民初88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徐文魁、童志英尚欠陈国昌借款本金670万元,分期归还,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本金12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2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200万元;二、上述第一项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徐文魁、童志英按月支付给陈国昌,每月月底前付清;三、徐文魁、童志英于2019年1月31日前赔偿陈国昌律师费损失500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损失17927.5元,合计67927.5元;四、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衢州市确尔福服饰有限公司对徐文魁、童志英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徐文魁、童志英、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衢州市确尔福服饰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债务,则陈国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第二项约定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等。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陈国昌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0802执2706号。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浙0802执2706号执行裁定,终结了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陈国昌称,因被执行人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且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追加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原投资人徐建存、现投资人叶松竹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于1997年8月1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18万元,出资人为徐文魁。2018年6月27日该企业出资人变更为徐文良,2018年6月28日该企业出资人变更为徐建存,2021年4月13日,该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为叶松竹。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所涉被执行人衢州市确尔福服装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所涉执行案件已被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而被申请人徐建存、叶松竹先后为该企业的出资人,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徐建存、叶松竹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徐建存、叶松竹为(2020)浙0802执27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周云 审判员王俪婧 审判员李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林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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