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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嘉光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芹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3执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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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3执2519号
  • 案件名称

    江苏天嘉光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芹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天嘉光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芹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3执25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嘉光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WQBQ72,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创。被执行人:张芹,女,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铜山区。江苏天嘉光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3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21年8月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4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46元,剩余案款6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收到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苏0391执9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押提取江苏天嘉光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案款(以720106元为限),故本院将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案款600元汇至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5、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传唤至本院进行约谈,考虑到确因其家庭经济情况欠佳而难以一次性履行义务,故本院暂不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6、2021年9月1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 磊审判员 毛海威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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