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弟伟、王办办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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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7234号案件名称
韩弟伟、王办办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韩弟伟;王办办;徐少辉;孟浩浩;陈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7234号申请执行人:韩弟伟,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王办办,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徐少辉,男,汉族,1995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身份证号码340323199509220015。被执行人:孟浩浩,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陈可,男,汉族,1995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弟伟与被执行人王办办、徐少辉、孟浩浩、陈可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保证金、加盟费、其他保证金、图纸设计费及品牌授权费合计人民币1134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345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保全费147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第10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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