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志辉、卜宪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6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628号
  • 案件名称

    王志辉、卜宪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志辉;卜宪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辉,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丰县北环电动车配件产业园南区。被执行人:卜宪学,男,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王志辉与被执行人卜宪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卜宪学银行存款118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1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珂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