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仁梅、宋明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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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394号案件名称
彭仁梅、宋明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仁梅;宋明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彭仁梅,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鑫,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宋明欢,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仁梅与被执行人宋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明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仁梅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8日、8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4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明欢有小额存款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4月8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单位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明欢名下不动产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合同编号:HH201908070066),被执行人宋明欢名下位于溆浦县(权证号码:00××00)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该房在银行有商业抵押贷款。被执行人宋明欢名下位于怀化市侧(西南副食干货调味品大市场11栋)109A室房号:109A、夹层09A室房号:夹层09A、夹层10A室房号:夹层10A、110A室房号:110A该四套房产已于2020年8月19日、9月27日被本院保全查封,现该四套房产在银行有商业贷款抵押,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本院暂不予处置,本院已查封宋明欢名下车牌为湘N×××××的宝马2979CC越野车,因现未实际控制,未能处置;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居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50000元,利息14050元,后续利息19550元(按本金150000元月利率10‰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81.25元(自2021年3月6日起按15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3581元、执行费2361元、诉讼保全费1340元,上述共计196263.25元。现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蕾审 判 员 奉志辉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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