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继云、王晓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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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843号案件名称
田继云、王晓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田继云;王晓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843号原告:田继云,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军,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田继云与被告王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田继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继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元书 记 员 金芳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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