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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继云、王晓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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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843号
  • 案件名称

    田继云、王晓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田继云;王晓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843号原告:田继云,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军,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田继云与被告王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田继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继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元书 记 员 金芳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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