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高泽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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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1895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高泽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高泽顺;田宝云;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城历山路71号。负责人刘敬启,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山,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高泽顺,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田宝云,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金雀山一路18号气象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陈贵德,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1024.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庆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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