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兴与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573号

由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洮南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效的王进兴;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573号
  • 案件名称

    王进兴与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进兴;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573号原告:王进兴,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恩鹏,吉林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边州图们市口岸大街2370号。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边州图们市图们大路780号。        法定代表人:廉永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进兴与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安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恩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安公司、被告城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进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和安公司、城投公司连带给付借款31,824.58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1日起至给付时止,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要求和安公司、城投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6日,和安公司因建设项资金目的需要,与王进兴签订了5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化利率为8.9%,城投公司自愿为该债务担保,借款期满后,和安公司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7月25日经王进兴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协商,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和安公司、城投公司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连带给付借款本金31,824.58元,王进兴放弃借款期间及借款期满后的利息。但协议约定的还款期满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均未履行该协议,据此王进兴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王进兴的诉讼请求。        和安公司未答辩。        城投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由城投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和安公司在王进兴处借款50,000.00元,借期1年,约定年化利率为8.9%。借款期满后,和安公司偿还借款18,175.42元。2021年7月14日王进兴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连带偿还欠款本息31,824.58元。二、甲方放弃借款期间及期满后至给付时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期满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未按“民事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偿还王进兴欠款31,82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王进兴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民事和解协议书1份,证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未按王进兴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签订的“民事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和安公司、城投公司均未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根据王进兴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安公司、城投公司应否连带偿还王进兴借款本金31,824.58元及利息(以31,824.5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本院认为:王进兴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王进兴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该“民事和解协议书”对王进兴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进兴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应按“民事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王进兴要求和安公司、城投公司连带偿还王进兴借款本金31,824.58元及利息(以31,824.5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进兴借款31,824.58元及利息(以31,824.5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计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0元,减半收取计297.50元,诉讼保全费340.00元,由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伟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