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静、大连尤尼杰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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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13号案件名称
曲静、大连尤尼杰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曲静;大连尤尼杰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13号原告:曲静,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被告:大连尤尼杰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澳东园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U4B3A7J。法定代表人:周俊杰。本院在受理原告曲静与被告大连尤尼杰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静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曲静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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