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孔兆利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银行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921执保8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921执保850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孔兆利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银行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孔兆利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921执保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文化街556号。负责人:李冠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孔兆利,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宁阳县。本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诉孔兆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387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000元及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玲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951号之一 下一篇 曲静、大连尤尼杰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