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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季花、孙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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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163号
  • 案件名称

    姜季花、孙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姜季花;孙小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姜季花,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新化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小平,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姜季花与被执行人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30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2020)湘132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湘132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欧忠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星余书 记 员  杨 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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