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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留杰、王建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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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1798号
  • 案件名称

    彭留杰、王建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额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彭留杰;王建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彭留杰,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团结农场华锦小区6号楼1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樊金荣,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团结农场华锦小区6号楼1单元502室。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王建栋,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申请执行人彭留杰与被执行人王建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彭留杰与被执行人王建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建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1执1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力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梅杰书记员    阿合角·加尔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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