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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蒙祖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民终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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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民终262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金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蒙祖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金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蒙祖钦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2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祖钦,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XXXX40629741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8625423D。法定代表人:宋久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杜高坤,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51292XXXX004059431。上诉人蒙祖钦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杜高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1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蒙祖钦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蒙祖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祖钦撤回上诉。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1民初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蒙祖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煜阳    审    判    员      王  亮    审    判    员      李为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  希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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