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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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333号案件名称
欧阳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欧阳昊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333号被执行人:欧阳昊,男。关于被执行人欧阳昊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10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2021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欧阳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同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昊银行存款无财产、无证券账户,名下有别克牌湘L3ZM17车辆一台,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查封了车辆,查封期限两年,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处置。于2021年8月13日向桂阳县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欧阳昊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欧阳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2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欧阳昊的财产进行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该案被执行人欧阳昊应缴纳罚金10000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俊喆书 记 员 徐梓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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