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红旺、奉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恢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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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恢120号案件名称
胡红旺、奉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红旺;奉婕;彭胜成;刘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胡红旺,男。申请执行人奉婕,女。被执行人彭胜成,男。被执行人刘珊,女。申请执行人胡红旺、奉婕与被执行人彭胜成、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6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年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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