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胡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0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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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08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胡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胡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851670408J(1-1)。负责人:汪胜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骏,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自2021年7月9日立案之日起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骏名下的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资金)、证券、股票、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胡骏有部分银行存款,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另有车牌号为皖J×××××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汇通信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除前述财产外,被执行人胡骏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同意将被执行人胡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冻结了已查明的相关账户。本案执行标的74786.12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1056.96元(含执行费1022元),未执行到位44751.16元及利息。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韧审 判 员 姚 侠审 判 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贤德书 记 员 刘 飘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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