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楚雄市森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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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282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楚雄市森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楚雄市森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艳梅;曾庆华;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28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娜娜,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楚雄市森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三家塘320国道南侧龙泉商住小区信用代码:91532301080410375J。法定代表人:王艳梅。被告:王艳梅,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被告:曾庆华,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被告: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旁昆明云石商贸城**楼****v>法定代表人:王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楚雄市森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艳梅、曾庆华、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楚雄市森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艳梅、曾庆华、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楚雄市森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艳梅、曾庆华、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尹南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芳书 记 员 廖 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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