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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兰、唐元保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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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49号
  • 案件名称

    张小兰、唐元保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小兰;唐元保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兰,女。被执行人:唐元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兰与被执行人唐元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唐元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元保的银行存款12702.11元(含征地补偿款12556.8元、案件受理费56.96元、执行费88.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702.11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审 判 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 瑞书 记 员 张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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