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继堂、王为杰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4执7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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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04执718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继堂、王为杰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枣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继堂;王为杰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4执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继堂,男,汉族,1949年11月3日生,住峄城区。被执行人:王为杰,男,汉族,1969年05月26日生,住峄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继堂与被执行人王为杰人格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为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为杰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161××××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607.2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房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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