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胡永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1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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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19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胡永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胡永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新安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851671849P。负责人:胡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友,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永东,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胡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同意在另案财产处置中一并处理本案执行标的,并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021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姚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富民书 记 员 杨秀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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