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奥斯卡情悦酒吧有限公司、王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22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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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2212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奥斯卡情悦酒吧有限公司、王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奥斯卡情悦酒吧有限公司;王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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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2212号之一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奥斯卡情悦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B座101室b区。法定代表人:康世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天津尚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晓楠,天津尚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春,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浑源县。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奥斯卡情悦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奥斯卡情悦酒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奥斯卡情悦酒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奥斯卡情悦酒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冯 洁审判员 高垚垚审判员 卓丹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琭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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