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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微霞、鲍国营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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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052号
  • 案件名称

    柳微霞、鲍国营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柳微霞;鲍国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052号 原告:柳微霞,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鲍国营,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柳微霞为与被告鲍国营追偿权(原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60402.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柳微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国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案件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的工作人员。2019年1月29日,被告由案外人金妮提供保证担保与农商行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额度为10万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承诺本人及家庭成员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若不遵守本合同承诺事项,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以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等。2019年1月31日、2月21日、3月14日,被告分别向农商行借款4万元、1万元、1万元。借款后,因被告征信不良构成违约或风险事件,农商行宣布提前收回贷款。但被告未能及时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为解决该突发事件,于2019年4月9日为被告代偿了上述借款本息共计60402.1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拖欠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收贷收息凭证、自助放款凭证、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其当庭陈述为证。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向案外人农商行借款,因违约致使借款提前收回。原告作为该行的工作人员,因故为被告代偿了上述欠款,应属债务加入行为。此后,在原告催讨过程中,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并承诺返还该代偿款,故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原告作为已履行债务的债务加入人,有权向被告追偿上述代偿款项。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鲍国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柳微霞代偿款60402.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鲍国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郑莎莎 代书记员肖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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