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伯喜与赵洪波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5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553号案件名称
唐伯喜与赵洪波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伯喜;赵洪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唐伯喜,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绥宁县。被执行人赵洪波,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伯喜与被执行人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伯喜与被执行人赵洪波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了还款计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伯喜与被执行人赵洪波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杨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萍、马桂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111民初5970号 下一篇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陈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39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