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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伯喜与赵洪波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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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553号
  • 案件名称

    唐伯喜与赵洪波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唐伯喜;赵洪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唐伯喜,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绥宁县。被执行人赵洪波,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伯喜与被执行人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伯喜与被执行人赵洪波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了还款计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伯喜与被执行人赵洪波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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