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韩森等沈玉刚、陈全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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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09号案件名称
孙伟、韩森等沈玉刚、陈全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伟;韩森;沈玉刚;陈全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9号申请保全人:孙伟,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个体。 被保全人:韩森,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原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现居住北京市。 被保全人:沈玉刚,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保全人:陈全智,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系玛纳斯县供电公司员工。 申请保全人孙伟与被保全人韩森、沈玉刚、陈全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4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韩森、沈玉刚、陈全智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96076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韩森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南支行尾号8547账户(实际冻结57.20元)、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尾号0456账户(实际冻结548.99元)、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0379账户(实际冻结82.79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韩森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2081账户(实际冻结21.79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韩森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保利支行尾号1358账户(实际冻结7.86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玉渊潭支行尾号4039账户(实际冻结1.55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保利支行尾号1358账户(实际冻结517.82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韩森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0488账户(实际冻结7.69元)、工行北京官园支行尾号5874账户(实际冻结81.46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韩森在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尾号2188账户(实际冻结126.80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韩森在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尾号1805账户(实际冻结92.09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韩森在光大银行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尾号9233账户(实际冻结5.01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韩森在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尾号1805账户(实际冻结92.09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沈玉刚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570账户(实际冻结3039.97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沈玉刚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尾号0456账户(实际冻结548.99元)、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0379账户(实际冻结82.79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沈玉刚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5096账户(实际冻结3731.67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沈玉刚在工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尾号7067账户(实际冻结14.08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陈全智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1596账户(实际冻结32008.59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陈全智在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开发区支行尾号8190账户(实际冻结382.71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冻结被保全人陈全智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六户地支行尾号7958账户(实际冻结94.05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3078账户(实际冻结261.32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六、冻结被保全人陈全智在工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尾号2885账户(实际冻结3687.06元)、尾号9240账户(实际冻结5.60元)银行存款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七、冻结被保全人韩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d60账户(实际冻结595.61元)内资金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八、冻结被保全人韩森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5574账户(实际冻结1.00元)、尾号0940账户(实际冻结5.37元)内资金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九、冻结被保全人沈玉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50b账户(实际冻结882.19元)内资金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冻结被保全人陈全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51b账户(实际冻结7046.07元)内资金9607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一、查封被保全人沈玉刚名下位于昌吉市不动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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