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邵贵勇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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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135号案件名称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邵贵勇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邵贵勇;唐铁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561996127N,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赵庄村。法定代表人:樊建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贵勇,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被执行人:唐铁成,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邵贵勇、唐铁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7)冀0606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贵勇、唐铁成给付申请人1、欠款756526.04元及利息。2、给付申请人滞纳金232231.08元。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844元。4、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35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邵贵勇、唐铁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邵贵勇、唐铁成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邵贵勇、唐铁成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唐铁成车辆信息,网络查询结果显示唐铁成名下有北斗星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北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已委托查封。5、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邵贵勇车辆信息,网络查询结果显示邵贵勇名下有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已委托查封。6、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3日将执行人邵贵勇、唐铁成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7、2021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邵贵勇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该地邻居反映:不知道被执行人邵贵勇是否在其居住,也不清楚其财产情况。8、2021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唐铁成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该地邻居反映:不知道被执行人唐铁成是否在其居住,也不清楚其财产情况。9、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本案1、欠款756526.04元及利息。2、滞纳金232231.08元。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844元。4、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356元。共计1007957.12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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