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丽、代皓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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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376号案件名称
杨朝丽、代皓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朝丽;代皓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杨朝丽,女,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代皓皓,男,1999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朝丽申请执行代皓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3700元,由于被执行人代皓皓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代皓皓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代皓皓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代皓皓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被知心人代皓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思露书 记 员 郭 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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