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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丽、代皓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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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376号
  • 案件名称

    杨朝丽、代皓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朝丽;代皓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杨朝丽,女,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代皓皓,男,1999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朝丽申请执行代皓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3700元,由于被执行人代皓皓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代皓皓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代皓皓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代皓皓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被知心人代皓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思露书 记 员 郭 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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